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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天津刘永超律师 ,执业于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

教育背景:

先后就读于 天津滨海学院 天津南开大学 法律专业。

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工作,先后于天津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学习。早于2010年获得国家四级律师职称,2015年设立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作为负责人经营管理律所机构,感谢过往辗转的每一家律所机构,从中受益匪浅。

专业范畴: 行政诉讼、 工程施工、房地产纠纷;执业多年亦经办无罪、罪轻辩护刑事案件多起,社会良好。

下面简要说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是有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两种情况。

一、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如何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经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定

1、基层人民管辖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4、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起诉。根据规定,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都提起诉讼,则由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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